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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党史研究室工作规则

来源:dsyjs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0日   浏览次数:

 

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党史研究室工作规则


(2006年5月10日制定,2009年8月5日修订)


 
    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党史研究室(以下简称区委党史研究室)是区委局级直属管理全区党史工作的职能部门,为保证区委党史研究室行使职能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提高行政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工作规则》,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一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名,纪检员1名,调研员1名,工作人员1名。
    第二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组成人员职责
    1、主任:领导区委党史研究室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区委党史研究室全体会议;代表区委党史研究室向区委报告工作。
2、纪检员:协助主任抓好日常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综治、维稳工作;
3、调研员:协助主任负责分管党支部工作。
    4、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依法行政
    第一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行使行职权,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根据全区党史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三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区委党史研究室全体会议讨论、审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行政决策责任。
    第二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区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全区重大事项、急要事项的决策,应先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再经区委党史研究室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五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乡镇党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有权对区委党史研究室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七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实行区委党史研究室全体会议制度。
    第二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全体会议由主任、纪检员、调研员、工作人员组成。
     区委党史研究室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委党史研究室负责。
    区委党史研究室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区委党史研究室重要工作;
    (三)通报重大事件和全区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其他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一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的公文处理按照区委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贯彻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第二条  以区委党史研究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由区委党史研究室制定、发布的公文,全部由主任签发;
    第三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六章  作风纪律
    第一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参加区委、区委党史研究室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二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领导负责人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第三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求私利。不得以区委党史研究室名义进行商业广告性祝贺活动。
    第四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党史研究室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委党史研究室内部提出。区委党史研究室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党史研究室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主任与纪检员一般不同时因公离开本行政区。主任或纪检员因公离开本行政区,应向分管领导请示;工作人员因公离开本行政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主任报告。
    区委党史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因公离开本行政区1天以上,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对区委党史研究室召开的会议,各组成人员应按区委党史研究室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区委党史研究室主任或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参加情况将不定期通报。
    第六条  区委党史研究室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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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白江区委党史研究室

  详细地址:青白江区便民路6号新政务中心18楼

  联系电话:028-68936565   传真:028-6893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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