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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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及区环保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城区指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限:
(一)大弯街道、红阳街道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指定区域为:大弯街道革新村凤凰大道二段到广汉市大丰镇的新大路两侧空地(远离高压输电线200米)。
(二)大弯街道、红阳街道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指定时间为: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及正月十五全天;
2.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初六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
主城区其他区域及时间不得燃放。
第五条 大弯街道、红阳街道主城区范围是指:凤凰大道以南(含凤凰大道不包括大同镇区域)、华金大道大弯中学校门以西、华金大道区水业公司以东、大(弯)祥(福)公路成都桥梁工厂专用铁路线以北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城乡居民住宅区;交叉范围内的城镇、农村地段;临街的生产生活商业区、各驻区市属以上企业厂区周围50米以内。
第六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
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放禁止销售的品种;
(二)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三)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四)妨害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安全燃放。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 、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允许销售的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安全
质量国家标准。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燃放烟花爆竹产
品。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举办开业庆典、工程奠基、婚礼活动等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报经区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批准时间、地点燃放,自行负责清扫现场。
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报经区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无行为责任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区安监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青白江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青府办发〔2014〕70号)同时废止。